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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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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幸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JR/T0083-2013))中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程度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