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12%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年金,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 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年金 | 如果于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仍生存,将按12%的已交保险费给付年 金,直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合同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与60%的我们累计已发放的年金的差额; (2)现金价值。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已交保费×12% (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60%))或保险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