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全
面保障保险金和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的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的期间。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发病或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附表二中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附表三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达到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状态,我们将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但如果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是由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则无须受等待期的限制。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二
中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我们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该给付
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三
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我们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若同时符合一种以上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该给付以一次为限),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五、全面保障保险金
在等待期后,如果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面保障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六、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本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自确诊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持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二 中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在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将另外按50%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合同附表三 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该轻症疾病未达到其对应重大疾病的赔付标准,将按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终末期疾病,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全面保障保险金 | 在等待期后,如果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面保障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等待期后,如果因首次发病的疾病导致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 面保障保险金,同时合同及其主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导致的全面保障责任事故。
发生上述(1)至(8)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附表二中所界定的特定重大疾病或附表三中所界定的轻症疾病或终末期疾病或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
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经输
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受上述情形(5)的限制;符合
本附加合同内重大疾病释义中所界定的“肌营养不良症”不受上述情形(8)的限制。
发生上述情形(9)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扩展性独立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全
面保障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遗传性疾病、精神类疾病导致的全面保障责任事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