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全残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600%的基本保险金额- 50%的我们累积已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三、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9%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四、养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力将于我们审核同意后的下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开始生效。
五、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3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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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600%的基本保险金额– 50%累积已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不幸全残 ,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 600%的基本保险金额- 50%累积已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起,如果在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 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9%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87 周岁后的第一个 保险合同周年日。 |
养老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生存,将按以下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1、自年满6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7%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年满69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自年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11%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年满79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3、自年满8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23%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年满87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将按32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 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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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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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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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50%×已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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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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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50%×已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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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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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9% (保单生效第三年至87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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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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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至69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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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7% (每年领取一次) |
70至79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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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1%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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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87周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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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3%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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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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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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