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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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期数 ÷应交保险费期数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 同立即终止。 |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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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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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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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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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交保费期数÷应交保费期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