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为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根据条款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二、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入住重症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三、康复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四、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超过三天的,若其在住院前十四天内以及在出院后三十天内,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而经医院门诊或急诊进行必要诊断或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作为住院门、急诊保险金。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五、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对于同一种手术,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对于同一种手术,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八、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严重烧烫伤,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给付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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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 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治疗的,将根据保单列明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入住重症 监护病房 接受治疗的,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险金额×2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未满七周岁,则每个保单年度本项责任的累计给付以十一天为限。 |
康复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十天的,将按以下计算方式给付康复津贴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3)× 基本保险金额× 50% 对于同一次住院,本项责任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
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 如果遭受严重烧烫伤,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的五十倍作为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保险金。 |
一般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一般手术 释义10 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作为一般手 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
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而必须使用医用救护车运送且 住院治疗,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作为紧急医疗运送保险金。 |
重大手术费用补贴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三天的,并且已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十倍作为重大手术 费用补贴保险金。 |
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 如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等待期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接受住院 治疗超过三天的,若其在住院前十四天内以及在出院后三十天内,因同一意外事故或疾病,而经医院 门 诊或急诊进行必要诊断或治疗的,将给付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作为住院门、急诊保险金。 |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自杀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0)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性缺陷;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12)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除外)、变性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13)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
(14)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15)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节育(包括绝育)、怀孕(不包括宫外孕)、流产、分娩(包括难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6)本附加合同生效后第九十天之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后第九十天之前已经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且因此导致的重大手术或一般手术;
(1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或等待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患先天性疾病、美容手术、康复治疗、人工受精、怀孕或流产、等待期内患疾病、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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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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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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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未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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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 × 基本保额 |
住院超过30天但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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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本保额+(实际住院天数-30)×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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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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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本保额+60×基本保额×2+(实际住院天数-90)×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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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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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病房的实际住院天数×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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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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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天数-3)× 基本保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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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门急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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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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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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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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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手术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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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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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运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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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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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烧烫伤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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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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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计划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