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额的提升
提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三、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全残,我们将按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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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身故,将按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附加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附加险累计已理赔金额的差额; 2、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不幸身故,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幸全残 ,将按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及其附加险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合同附加险累计已理赔金额的差额; 2、合同的保险金额。 如果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以后不幸全残,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 金,同时合同终止。 |
提高保险金额 | 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仍然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一次性 提升合同的保险金额。 |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斗殴,酗酒及故意自伤;
(9)被保险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1)至(9)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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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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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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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55周岁时,保单多增加以上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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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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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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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已赔付保额)或(基本保额-累计已赔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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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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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已赔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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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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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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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计已赔付保额)或(基本保额-累计已赔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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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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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计已赔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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