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如适用者)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如适用者)持续有效。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全残,我们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如适用者)在其全残持续期间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主合同和各附加合同(如适用者)持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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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 如果不幸身故,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合同(如适用者)持续有效。 |
全残豁免保费 | 如果不幸全残,将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合同 (如适用者)在其全残持续期间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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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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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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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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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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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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