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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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如果于合同犹豫期结束后次日以及以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将按10%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年金,直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将按十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不幸身故,将按其身故时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与合同现金价值 中的较大者给付身 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如果投保人在交费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 ,经核准后,将在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合同的 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豁免保险费的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投保人;
(2)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投保人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6)投保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投保人从事以下高风险运动:潜水、滑水、滑冰、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李先生为5岁儿子投保丰鸿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额10万元,年交保费7000元,交费10年,保障至80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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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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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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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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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领取一次) |
保单生效第一年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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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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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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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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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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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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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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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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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患遗传性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