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全残,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全残,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20%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把期满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给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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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 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 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 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20%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全残,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请 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5%给付全残保险金,同 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全残,我们将在正式收到保险金受益人的理赔申 请书及相关理赔申请材料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并按该个人账户价值的20%给付全残保险金, 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把期满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给保险金受益人,同时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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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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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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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5% |
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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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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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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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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