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附加康怡保重大疾病保险》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合同已交的保险费 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在年满十八周岁时及以后不幸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如果在保险合同期满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100%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犹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四十九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本保单已交保费+附加险保单已交保费
|
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期生存金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