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附加门急诊医疗保险
衔接社保 保障缺口
对员工个人自付的合理的门急诊费用给予补偿,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缺口,保证员工医疗保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
合理免赔 灵活设计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支付能力及员工的承受能力,降低企业员工福利保障成本,实现“双赢”效果;
优化成本 财务稳定
保费可在企业员工福利费用中列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企业员工福利费用效用最大化,优化企业成本。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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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天内, 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累计所 发生的合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金 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次最高赔付额。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自续保之日起,若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或症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累计所发生的合理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在 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每次 最高赔付额。 |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任何职业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 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检查与治疗;
八、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九、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十二、 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的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
齿修复或整形而导致的医疗费用;
十四、 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
十五、 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义眼、或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十六、 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十七、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十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未遵医嘱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导致的检查与治疗;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等;因未如实告知的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等导致的医疗费用;非医疗必需的检验、检查、诊断或治疗;屈光不正之矫正治疗等;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