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单独选择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或同时选择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选择,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各对应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先后导致不同程度的身体残疾,本公司给付较高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其涵盖的较低程度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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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同时选择了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体残疾,按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猝死、精神失常或错乱;
十二、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在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已领取保险金 |
意外残疾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