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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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 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 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 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含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