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到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对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保险单或批注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以上海市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同时必须符合上海市或当地政府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保险范围的规定,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医生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各类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并且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计划已支付的款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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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到我们指 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 对于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的 10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对于未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的被保险人,我们将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 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自杀、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因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除外)所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 | 已参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 |
未参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9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猝死、精神失常或错乱;怀孕、流产或分娩以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未遵医嘱等;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