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 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经医生确诊初次罹患 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然生存,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罹患本附加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3、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前(以较迟者为准),曾患有、或获告知患有、或接受治疗本附加合同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10、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