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馨定期寿险
个人
投保范围
20-65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传统定期寿险,主要提供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
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我们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
们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内(含 第九十天)因疾病身故,将返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如果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将按其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保险案例

小王,男,35岁投保保额10万元保障之定期寿险,保险期间20年,缴费期间20年,年缴保险费486元。在保单签发20年之内,小王将享有10万的身故保障。 

 

责任免除

请您注意,下列情形的发生将导致我们身故保险金责任的免除: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将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谁能保
2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安馨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王先生,35岁投保保额10万元安馨定期寿险,保险期间20年,缴费期间20年,年缴保险费486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多少
保多少
身故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90天内疾病导致的,返还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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