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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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给付比例:未满十八周岁:100%;已满十八周岁但未满四十一周岁:160%;已满四十一周岁但未满六十一周岁:140%;已满六十一周岁:120% |
生存保险金 |
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每年生存可领取年度交纳保险费×交费期限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交费期限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三年交:60%;五年交:100%;十年交:10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人在本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可领取基本保险金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