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18-50周岁
保障期限:30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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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已交的保险费的160%÷年度应交费期数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伤残 |
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九倍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高速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额外给付高速列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给付130%满期生存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普通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