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7日-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犹豫期:15日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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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合同期满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年度交纳保险费×交费期限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限所对应的给付比例:3年交,60%;5年交,100%;10年交,100%。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按所有已交的保险费*身故给付比例、现金价值,两者取较大者给付。
身故给付比例:未满18,100%;18-41,160%周岁(不含);41-61周岁(不含),140%;61周岁以上,120%。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