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0-60周岁
等待期:无
犹豫期:15天
保障期间:终身
缴费期间:按年/按月支付
宽限期:60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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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在第五个及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年度交纳保险费的5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六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之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1)保险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第二十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之后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