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安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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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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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意外而致身故,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属被保险人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附属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附属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且在其年满一周岁之前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保险人按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四、附属被保险人特定手术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一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保险人按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保险金。
      上述附属被保险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和附属被保险人特定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分娩满一周年时止。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身故、附属被保险人先天畸形及

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 
(二)故意行为所致的新生婴儿死亡;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行使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七)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第 3  页 共 7  页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持有准生证、身体健康、未满12孕周之妇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将其胎儿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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