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
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