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附加旅游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确需亲属照顾的,经本公司同意,对其一名亲属的前往探望的食宿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内按实际支出的90%给付看护保险金;每份保单食宿费每天限额200元(国内旅游),400元人民币(入境、出境旅游),最长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