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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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止。
     
 二、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中国海关出境始,至相邻下一次通过中国海关入境止,计为一次旅行。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七)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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