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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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七)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