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15%的范围内,按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