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观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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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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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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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15%的范围内,按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的80%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 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参观场所或者娱乐场所时开始至离开该场所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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