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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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