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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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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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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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或轮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或确因该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的,或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已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的残疾,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加重,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扣除原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急救不受医院级别限制),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承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责任起讫
 
 一、乘坐客运列车,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经剪票后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达到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
     
二、乘坐客运汽车,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达到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
     
三、乘坐客运轮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船票验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达到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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