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或轮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的,或确因该交通事故直接原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的,或因交通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投保前身体已有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的残疾,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加重,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扣除原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急救不受医院级别限制),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承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