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人员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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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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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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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90日(含第9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急救、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10%。
     
四、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补偿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 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 元免 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全部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公司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的零时起至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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