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90日(含第9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急救、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10%。
四、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补偿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