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自检票后进入火车站台、
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进入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站台、汽车车厢、离开轮船码头或走出
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发生
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
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
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五)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期间;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的;
(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安全乘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