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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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

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

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

扣除。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保险人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

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之和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

止。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转账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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