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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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

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

终止。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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