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程中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
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
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
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人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
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
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
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
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
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
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
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 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游过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治疗,或在就 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保险人指定医院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自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以后按90%给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负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
(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