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癌症住院医疗津贴和住院手术医疗津贴三部分。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一般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支付住院医疗津贴。每次住院的绝对免赔天数为三天,即: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每保险年度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二)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癌症住院医疗津贴给付天数最多为一百八十天。
(三)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施行手术者,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施行手术项目按表3标准给付手术医疗津贴,每保险年度手术医疗津贴给付金额以五千元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致住院或手术,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本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三十天内所患疾病(续保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