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三十日(含三十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缴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上述任何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