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含30日)内(续保除外)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五)任何职业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上述任何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