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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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物质损失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  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三者责任险
 
 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九)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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