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保险金额
第一项:
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
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得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三项:
第三项保险限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为了本公司的需要而提供及证明其帐册或其他营业帐册或文件的任何细节或细目或其他证明、证据或情况所付给其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四项:
第四项保险限于本保险单附录6项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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