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保险是近几十年内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人为、意外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失。我公司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对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 。机器损坏险与财产险有所不同 ,二者在保险责任有着良好的互补性,二者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因此机器损坏险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投保,以求得完备的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