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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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
投保年龄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产品简介

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它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上述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险可适用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公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为其经营的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该险种。

保险责任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十四)其他不属于不能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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