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
(二)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六)在保险标的物流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
(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