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动、骚乱;
(三)核爆炸、核污染、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及其此生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参与的盗窃、抢劫行为;
(七)露天、罩棚下放置的保险财产因遭受暴雨、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
(八)室外的保险财产被盗窃;
(九)保险财产在无人值班看管的情况下被盗窃。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员工因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员工因非职业原因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承包商的员工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营业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各种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