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锅炉、压力容器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二)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许可证;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第八条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报废的;
(二)在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且限期整改后尚未改正的。
第九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锅炉、压力容器因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引起的损失;
(二)任何间接损失;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人或制造商负责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根据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的法定责任不在此限;
(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六)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七)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