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被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管理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