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暴风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火山爆发、地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管爆裂;
(五)因空调、干燥机突发的故障,致使计算机房的温度、湿度发生急剧变化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六)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维修协议或其它协议应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其它人负责的损失;
(二)产品或设备的内在缺陷、正常的损耗与机件故障、错误拆卸或错误修理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三)不符合计算机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暴动、征用或政府命令、核反应、核辐射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七)根据本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