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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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
投保年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暴风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火山爆发、地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管爆裂;

(五)因空调、干燥机突发的故障,致使计算机房的温度、湿度发生急剧变化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六)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除另有约定外,上述公式所用的会计措辞的含义与被保险人会计账表中的含义一致。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维修协议或其它协议应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其它人负责的损失;

(二)产品或设备的内在缺陷、正常的损耗与机件故障、错误拆卸或错误修理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三)不符合计算机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暴动、征用或政府命令、核反应、核辐射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七)根据本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期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使保险标的处于良好的工作及安全状态,并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
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对保险标的做安全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保险标的的任何变动,被保险人均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此予以批注。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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