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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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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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产品描述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章        车辆损失险
(A16H02Z02070319)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业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本条
范围
暂无说明
保险案例
费率表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保险车
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
驾驶证复印件。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
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可在约定期限后的三十天内解除本保险合同。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如实际交费日在保险期间
起期后的,本公司自保险费到账之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止期不变;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本公司
实际收取保险费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
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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