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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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和第六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所对应的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交费期间对应的特别生存金给付比例为:1年交20%;3年交50%;5年交100%;10年交100%。 |
年金 | 自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合同第十四个保单周年日(含当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
满期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期间所对应的满期金给付比例给付满期金,合同终止。 交费期间对应的满期金给付比例为:1年交60%;3年交200%;5年交300%;10年交800%。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66周岁
保险期间: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