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高铁、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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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3)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前(不含交费期满日)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在合同交费期满日后(含交费期满日)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 (3)被保险人全残之日合同当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
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遭受高铁列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将按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高铁、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高铁、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该日)且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该日),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铁列车期间遭受高铁列车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空难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全残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全残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高铁、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