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安顺意外伤害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属于意外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保障。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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