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猝死;
(10)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2)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4)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或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15)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2.5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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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中所列伤残类别,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或乘坐、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该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前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针对该次治疗的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且必须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以下公式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符合前述规定的医疗费用–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100)*100%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