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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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当日)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种轻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轻症疾病种数达到三种,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每种中症疾病仅赔付一次。若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中症疾病种数达到两种,则合同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最严重的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多次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分属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对于相邻两次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当且仅当后项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期满足自前项重大疾病初次确诊日期已届满180天的条件时,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项重大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您应交的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